(2016)陕0204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袁小玲诉王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袁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