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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袁小玲诉王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4民初字第144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铜川市人,居民。被告王某,男,汉族,铜川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袁某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袁某某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袁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出自自愿,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回对王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晓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