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永明与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明,魏红湖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1民初788号原告:刘永明,男,198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勇,重庆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红湖,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明诉被告魏红湖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明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永明负担。审判员 朱永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正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