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2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绍兴市柯桥华诚饲料有限公司与朱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柯桥华诚饲料有限公司,朱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2民初847号原告绍兴市柯桥华诚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被告朱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柯桥华诚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柯桥华诚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平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燕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