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538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谭星茂与彭益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星茂,彭益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81民初192号原告谭星茂,男,194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彭益群,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星茂诉被告彭益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星茂于2016年2月1日以双方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星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应收4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谭星茂负担。审判员  陈汉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廖光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