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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莲岩诉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115号陈莲岩,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区**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1119**********。被告王露,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区**里***号,身份证号码21070219**********。原告陈莲岩与被告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莲岩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莲岩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莲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陈莲岩负担。审 判 长 岳 莉审 判 员 赵 薇人民陪审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