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34号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布龙路522号。法定代表人栗杰。委托代理人朱爱新,广东卓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苏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深南东路2102号振华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时家信。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九连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俊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