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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美荣与申请人余鹏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特9号申请人白美荣,女。申请人余鹏飞,男。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了申请人白美荣与申请人余鹏飞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查明,申请人白美荣与申请人余鹏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2月1日经鄂托克旗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于鹏飞一次性支付白美荣的车损等一切费用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2、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因本次交通事故引发的人体、财产等所有纠纷,在本协议签订后,各方不得在以任何理由主张权利。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白美荣与申请人余鹏飞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包 艳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