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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3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柳州市亿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熊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亿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熊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27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亿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龙屯路博爱医院斜对面A9、10号门面。法定代表人韦韬,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富鑫,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方祥,广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郁,无固定职业。柳州市亿瑞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鱼民一初字第2759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熊郁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等款项,本院依法受理执行。因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熊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郁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44147.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宇审判员 谢兰兰审判员 严敬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