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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太平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55号罪犯徐太平,男,1963年1月1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1日作出(1999)六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立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2月24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5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7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徐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太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能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上次减刑后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太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太平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学广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