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伟力、王保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力,王保会,孙延禄,赵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8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力,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王保会,男,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申请执行人孙延禄,男,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赵美丽,女,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冀刑二终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月日向被执行人赵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美丽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美丽在银行帐号中的存款160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全和二〇一六年二月××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