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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连云港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427号原告连云港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人民西路消防大队对面。法定代表人吴书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井亮,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礼亮,男,1970年3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居民,住灌国诚华庭41-1-101室。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59.92元及公摊电费240元;并承担逾期给付的滞纳金。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已于2016年1月20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礼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59.92元及滞纳金(其中2014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629.96元的滞纳金从2014年12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015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1日的物业管理费629.96元的滞纳金从2015年12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连云港世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礼亮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于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代理审判员  侯红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温彦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