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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61号原告郭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33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