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22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郭某与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赵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2民初61号原告郭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赵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33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员 裴育兵人民陪审员 傅国温人民陪审员 马芳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