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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美兰、胡碧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余美兰,胡碧桃,余济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建,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余美兰。被告胡碧桃。被告余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美兰、被告胡碧桃、被告余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40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詹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