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余美兰、胡碧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余美兰,胡碧桃,余济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下陆民初字第01116号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马克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扬,系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建,系湖北太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余美兰。被告胡碧桃。被告余济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余美兰、被告胡碧桃、被告余济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40元,由原告黄石市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詹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