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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与何小党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何小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一初字第2048号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负责人:刘裕兴。委托代理人:王楚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海燕,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小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福强,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燕霞,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与被告何小党劳动���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楚挺、曾海燕,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曾福强、骆燕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申请人即被告要求被申请人即原告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800元;(2)2015年6月绩效工资480元、7月绩效工资240元及学年考核绩效工资1500元;(3)2015年8月暑假带薪工资4160元;(4)年限奖金25000元。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83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同的赔偿金90800元;二、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学期绩效奖130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起诉,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90800元予被告;(2)原告无需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被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入职时间:2010年8月23日。5.工种:英语教学工作。6.原告与被告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当月发放上月工资予被告。7.原、被告在庭审中一致确认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080元。8.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2015年7月15日。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838号仲裁裁决书及��达回证;3.学年度考核制度、薪酬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绩效考核方案;4.新教师岗前培训计划、照片;5.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2856号仲裁裁决书;6.考核结果资料、工资条;7.通知、投票结果资料、考核结果公告、考核结果公告张贴资料;8.会议纪要、离职证明;9.中考科目教学绩效考核。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仲裁裁决结果是因为仲裁委员会与被告协商后,被告放弃了部分请求。对证据3中的学年度考核制度不予确认,认为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也没有进行公示,被告也没有签名确认,该制度也没有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证据3中的薪酬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绩效考核方案,落款显示是2013年制定,而原告是2010年入职的;原告有张贴过薪酬管理制度,但根据其中第11条其他说明第1点,该条并没有说明原���可以解聘被告;对教学质量绩效考核方案,被告有在公告栏看见过,但该方案并没有实际实施,且该方案的规定也不合理,教学质量的考核应当进行全面评价,被告所带的班级起点较低,不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对证据4中的新教师岗前培训计划不予确认,被告是2010年入职,被告确认有参加过岗前培训,但培训内容并不是原告庭审提交的内容,也不包括规章管理制度。对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确认原告有薪酬管理制度、教学质量绩效考核方案,但无法证明原告所述的主张,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该仲裁裁决也存在前后矛盾的地方。对证据6中的考核结果资料不予确认,原告没有公示,被告只知道等级,不知道考核的具体分数和考核程序,比被告成绩靠后的老师考核等级反而比被告高,而且,即使被告考核不及格也有发放考核工资,考核结果对���核奖金并没有影响,被告考核分数仅为30多分时,发放的考核工资等级却为B,因此考核结果是由原告操纵的;证据6中的工资条是原告在仲裁之后补发拖欠被告的工资,被告在仲裁之后才收到该工资条,有看到绩效等级,但对绩效考核等级为D不予确认,仅确认工资的数额和工资构成。对证据7中的通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只是通知被告进行自评并向原告提交的;对投票结果资料不予确认,原告有组织教师在年底互投,被告有为自己投票,但结果却显示被告没有票数,因此该资料不真实;对考核结果公告的内容不予确认,程序不合法,原告是在2015年7月15日口头解聘被告的,但该公告在2015年9月才张贴,被告在2015年9月才知道;对考核结果公告张贴资料不予确认,被告也不知情。对证据8,被告在仲裁庭审时才知道该会议纪要的内容,对于其中所列的酒驾和班级成绩的��况没有异议;对离职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中的内容有异议,原告只是口头解雇被告,并没有办理离职手续也没有给予被告离职补偿。对证据9的真实性不予确认,是原告单方制作,没有进行过公示,被告没有见过。被告举证如下:1.劳动合同;2.获奖证书或荣誉证书。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认为已经超过举证期限。认为证据1没有原件,对真实性不予确认。明确对证据2不需要质证期,但不予质证。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各持异议,原告认为是被告教学业绩差,绩效考核不合格,且存在酒驾被行政拘留的行为;被告则认为原告无故口头将其辞退。本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原告提交的2015年7月13日会议纪要显示,原告是经过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对被告劝作主动辞职或由学校直接辞退。原告没有提交被告主动申请辞职的依据,结合原告出具的《离职证明》中“何小党,…经学校研究,于2015年7月15日予以解聘”的内容,本院对被告主张原告将其辞退予以采纳。第二,原告是否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予被告,应对原告所述的解除理由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本院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教学业绩除教师因素之外,还与学校管理、教学环境等其他因素有关,而原告提交的《学年度考核制度》并没有对“教学质量低下”作出明确具体的评判标准。其次,《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其他说明中也只是规定“经考核,不胜任教学岗位、工作岗位的教职工,转岗或不续聘,薪酬按调整后的岗位薪酬发放或停发薪酬”,可见该制度并没有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直接予以辞退。再次,原告提交的工资条虽然记载了被告的绩效考核等级,但从“水电费扣款(6月至7月15日)”内容来看,该工资条是在双方2015年7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才出具的,并不是在被告在职期间出具,另外,原告提交的绩效考核结果只是由原告单方出具,没有经过被告确认,也没有直接有效送达予被告。因此,原告主张被告绩效考核不合格,本院不予采纳。最后,根据原告的起诉意见,被告是于2014年因酒驾被行政拘留,但是原告当时并没有对此作出处理,而是直至2015年7月才以该事由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之一,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以教学业绩差、绩效考核不合格,且存在酒驾被行政拘留行为为由对被告予以辞退,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予被告。被告��2010年8月23日入职,至2015年7月15日离职,工作年限满4年6个月不满5年,按双方确认的月平均工资9080元,计得原告应支付赔偿金90800元予被告(9080元×5个月×2倍)。2.关于学期绩效奖的问题。根据《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考核及格的教职工发放学期绩效奖1300元。原告认为被告考核不合格而不同意发放,但如上文第1点分析,有关考核结果只是由原告单方出具,没有经过被告确认,也没有直接有效送达予被告,故原告主张被告考核不合格,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应按考核合格的标准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被告。裁判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800元予被告何小党。二、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学期绩效奖1300元予被告何小党。三、驳回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实验中学南海学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董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