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白学军申请执行吴荣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学军,吴荣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792号申请执���人白学军,男,蒙古族,霍林郭勒市国家税务局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吴荣花,女,蒙古族,妇幼保健站职工,现住霍林郭勒市。本院在执行白学军申请执行吴荣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郝建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