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496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林彬剑,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彬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因发现被告有吸毒、赌博行为,双方经常为此吵架,2014年9月开始分居生活,期间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婚后双方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通过庭审中原告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归纳事实如下: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差异,有过争吵,2015年1月9日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要求离婚。二、关于子女原、被告婚后未生育。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因双方性格、脾气差异,有过争吵,期间原告曾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但夫妻关系并未改善,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黄某要求离婚合理合法,予以准许。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至于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权及债务,由于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清事实,宜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原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如君人民陪审员 杜新民人民陪审员 黄春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周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