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原告虎头崖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山东中际建筑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509号原告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张永跃,该所主任。被告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首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诉被告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虎头崖法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山东中际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16元,减半收取3258元,诉讼保全费2320元,共计5578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贾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