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0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剡永芳与杜忠、叶亚君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永芳,杜忠,叶亚君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0588号原告剡永芳。委托代理人吴勇,陕西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忠。被告叶亚君。委托代理人杜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剡永芳与被告杜忠、叶亚君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剡永芳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剡永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剡永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后由原告剡永芳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