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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11号原告梁某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