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411号原告梁某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某某,女,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梁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梁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雪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