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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廖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女,广东省潮州市人,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潮州市湘桥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同年11月6日、同年12月17日分别被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看守所。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湘检公刑诉(2015)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润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自2013年7月份开始,担任会头,在其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前街村下门楼702房内,非法组织黄某、陈某、李某人充当“会脚”,进行民间“标会”活动,以此非法收取公众存款。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廖某非法组织民间“标会”共26期,吸收会费达人民币634.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陈某、李某的陈述,有详细起会落会情况登记本、辨认笔录及相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现场图、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及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及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白色苹果4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婕莹人民陪审员  陈壮培人民陪审员  翁克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