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0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单巍与张广中、赵小冬、岳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巍,张中广,赵小冬,岳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单巍,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中广,男,汉族,1980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小冬,女,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岳恒,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出生。单巍申请执行张广中、赵小冬、岳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张中广、赵小冬偿还原告单巍借款54万元及利息,被告岳恒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张广中、赵小冬、岳恒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单巍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7945.2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广中、赵小冬、岳恒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547945.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沈剑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