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执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邓延芬申请执行邱俊芳、谢庆才民间借贷纠纷案(2015)隆昌执字第1063-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延芬,邱俊芳,谢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昌执字第1063-1号申请执行人邓延芬,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邱俊芳,女,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谢庆才,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内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和(2015)内执监字第11号指定执行决定书,受理了邓延芬申请执行邱俊芳、谢庆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期间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邱俊芳、谢庆才的银行存款及应收入的利息800万元,冻结、扣留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钱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