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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姚志忠与楼鲁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志忠,楼鲁辉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458号原告:姚志忠,务工。被告:楼鲁辉,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新马路61号2单元723室。现住义乌市稠江街道宏迪路*号。原告姚志忠诉被告楼鲁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红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志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楼鲁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志忠诉称:2014年9月,原告应被告要求帮被告家里装修,从事油漆作业。至12月装修完毕,共欠原告工资款3万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以借条形式向原告出具书面凭证确认欠原告工资3万元的事实。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3万元。被告楼鲁辉未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原告应被告要求,替被告在义乌市稠江街道宏迪路2号的房屋装修,从事油漆作业。至12月装修完毕,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3万元。2015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载明:今欠油漆工姚志忠工资款人民币叁万元正(30000),2015年底归还。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未有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一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替自家房屋装修从事油漆作业,原、被告间就存在了劳务合同关系,在原告完成指定工作后,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付已经结算的劳务费用。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付尚欠工资款的诉请,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证据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楼鲁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给原告姚志忠人民币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红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杨伟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