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更1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兴启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1170号罪犯张兴启,男,汉族,大专文化,1956年7月22日出生于江苏省徐州市,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5日作出(2011)云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1月6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赃款人民币三十一万六千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250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张兴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月6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张兴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兴启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赃款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