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繆德宝、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繆德宝,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559号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贾村168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辉,该公司经理。被告繆德宝。被告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黄山路50号。法定代表人繆德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繆德宝、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以双方协商调解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5元减半收取2352.5元,由原告河北宽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范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