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吕学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5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南56号。法定代表人吴熙盛,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震东,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委托代理人袁鲁京,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干部。被申请执行人吕学正,女,1963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朝房裁字(2015)第00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6月1日作出朝房裁字(2015)第00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由于被申请执行人吕学正未在裁决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腾房义务,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的朝房裁字(2015)第00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上述裁决书后,被申请执行人吕学正未在法定期间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腾房义务。另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7月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吕学正送达履行裁决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未依照催告书的要求履行腾房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二○一五年六月一日作出的朝房裁字(2015)第007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军巍代理审判员 唐伟伟人民陪审员 丁京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冯兰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