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甬商终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如与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如,张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农民。委托代理人:干则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霞,象山开元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张如为与被上诉人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张如。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