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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甬商终字第1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张如与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如,张晓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商终字第14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如,农民。委托代理人:干则亿,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晓霞,象山开元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上诉人张如为与被上诉人张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商初字第19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张如。审 判 长 赵文君审 判 员 徐梦梦审 判 员 毛 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赵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