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龙某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37号原告崔某某,男,195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委托代理人党某某,合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龙某某,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安仁镇。原告崔某某与被告龙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崔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自愿合法,本院应该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判员 牛 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薛秋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