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玉军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玉军,钟淑红,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99号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张玉军。被告钟淑红。被告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浩翔混凝土有限公司、张玉军、钟淑红、潍坊北方车辆销售有限公司、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潍坊市贝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迎辉人民陪审员  王格纪人民陪审员  玄美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赵成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