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达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田丽清申请执行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丽清,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达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田丽清,女,汉族。被执行人党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达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伟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韬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