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吕建兴与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建兴,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吕建兴。委托代理人:张柏荣、沈旭栋,桐乡市周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新生妙智。法定代表人:黄锦荣。原告吕建兴诉被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建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1289元,由原告吕建兴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金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