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滕衍柱与钱立、赵成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衍柱,钱立,赵成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897号申请执行人滕衍柱,男,1971年1月3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钱立,男,1975年6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成炼,男,1977年3月7日生。滕衍柱与钱立、赵成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做出的(2015)浦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赵成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滕衍柱23.47万元,被告钱立负连带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4145元,由被告赵成炼、钱立负担2895元。因被执行人赵成炼、钱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滕衍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钱立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及土地登记,有一辆车已被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赵成炼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土地登记。两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立、赵成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12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17595元。现申请执行人滕衍柱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8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笔录、收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两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立、赵成炼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12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117595元。现申请执行人滕衍柱同意对本院(2015)浦执字第89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桥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惠震亚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米庆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