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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19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齐双利与田利、孟会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双利,田利,孟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1918-2号申请执行人齐双利。被执行人田利。被执行人孟会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滦民初字第0360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利及其妻子、孟会君及其妻子在银行的存款47万元及利息或查封被执行人田利、孟会君相当于47万元及利息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由被执行人田利、孟会君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浦连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 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