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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初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正义、陈某甲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义,陈某甲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429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正义(绰号“阿静”、“阿正”),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曾因犯赌博罪,于2001年3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2年2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王文荣,福建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曾因赌博,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4日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5)1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正义、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秀闷、代理检察员吴世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正义及其辩护人王文荣,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王振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王振洲(另案处理)因出面处理戴某的“时时彩”赌博纠纷与黄军煌(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纠集被告人陈某甲与黄奕财(已判决)、李或、曾海峰、蔡灿鹏(均另案处理)并由黄奕财纠集黄哲滨(另案处理)、谢某(拒绝参与)等二三十人持木棍、钢管与被告人黄正义及黄军煌纠集的十几人持盾牌、砍刀在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附近斗殴,被告人陈某甲积极参与打斗。打斗中,被告人黄正义一方将被告人陈某甲及王振洲、黄奕财砍伤。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奕财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4年12月31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洪濑镇北桥巷花艺坊抓获被告人黄正义;2015年1月14日,贵阳铁路公安处贵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贵阳火车站候车大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疾病诊断证明,勘查、检查笔录,监控视频及截图,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材料以证明上述事实,据此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黄正义、陈某甲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正义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系积极参加者。公诉机关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之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正义、陈某甲予以惩处。被告人黄正义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斗殴的原因是王振洲向他借钱他不借。被告人黄正义的辩护人提出因王振洲的行为引发本案,王振洲存在重大过错,且被告人陈某甲对被告人黄正义表示谅解,被告人黄正义表示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黄正义从轻处罚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与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王振洲(另案处理)因出面处理戴某的“时时彩”赌博纠纷与黄军煌(另案处理)发生矛盾,2014年10月21日,王振洲纠集黄奕财与被告人陈某甲、李或、曾海峰、蔡灿鹏(均取保候审,另案处理)等二三十人,其中,王振洲这方的参与者黄哲滨为黄奕财所纠集,当日20时许,王振洲带领上述人员持木棍、钢管到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附近,与被告人黄正义与黄军煌纠集的黄连辉、黄德财、黄天荣等十几个持盾牌、砍刀的人发生斗殴。被告人黄正义等人持刀砍伤黄奕财、王振洲及被告人陈某甲。经南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奕财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陈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振洲全身多处刀砍伤,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五处。2014年12月31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南安市洪濑镇北桥巷花艺坊抓获被告人黄正义;2015年1月14日,贵阳铁路公安处贵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贵阳火车站候车大厅抓获被告人陈某甲并临时羁押于贵阳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后移交给南安市公安局处理。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黄正义、陈某甲相互对对方表示谅解,且对对方参与者表示谅解。同案人王振洲表示对被告人黄正义之外的对方参与者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戴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中旬,他因向黄某甲购买“时时彩”与黄军煌发生赌资纠纷,他将此事告诉王振洲,王振洲说帮他处理。黄军煌与王振洲双方斗殴的次日,王振洲在电话中告诉他是帮他协商购买时时彩的事情跟黄军煌发生矛盾引发的。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黄某甲找黄军煌开了个“时时彩”赌博账号给戴某赌博,后戴某、黄某甲到黄军煌的四叔“阿正”的花店找黄军煌结算,黄军煌说二人作弊并拒绝支付,“阿正”用脚踢了他一下并将他推开,黄军煌就打戴某头部,戴某找王欢出面处理,王欢一方因此事与黄军煌一伙人引发了打架。3、证人钟某、黄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们在洪濑镇新街转盘旁边的店里时,该处发生一起几十个人斗殴的事件,但没有看清楚具体的经过。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她在新街转盘附近时,看到从两三辆小轿车下来好几个男子,手上拿着一些工具(好像是刀具)就往前面跑,然后很多人就在雅柏时装店门口路上打起来了,打完后,她有看到一个人受伤躺在地上。5、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晚上大约8点,她看到一群人从中菜市场走出来,很多人手里都拿着木棍,走到她的店门口的对面,不远处从小车下来十几个人,拿着盾牌、刀,还有拿木棍的直接冲向从中菜市场走出来的这些人,双方打了起来,很多人到处乱跑,有个人倒在地上被人用刀砍,也有用木棍打,打完后那些人开车跑了,那个受伤的人流了很多血,被抬到车里离开了。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她看到转盘那边来了一群人,有的人拿了木棍,一会冲出来另外一伙人,(双方)就开始发生打架,这伙人有拿刀也有拿木棍的,但打架的人她都不认识。7、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案发那天下午,黄奕财和黄哲滨到他家里,黄奕财说王欢与“阿某”、“阿静”有纠纷要打架,叫他一起过去帮王欢,他拒绝了。那天下午,王欢也打电话给他,说因向“阿静”讨要欠文福的“时时彩”钱与“阿静”产生纠纷,等下估计要打架,让他过去坐坐。他劝王欢不要打架,后来就挂了电话。8、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20时30分许,他得知其父亲王振洲在洪濑镇新街转盘时装店门口被人砍伤。后他赶到医院发现王振洲身上多处刀伤,当时黄奕财在场,他听黄奕财说是黄军煌、黄连辉、陈冬冬和“阿敬”等十几个人把王振洲砍伤的,对方是持砍刀及盾牌。9、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王振洲打电话给他说要和黄军煌有纠纷,他劝王振洲说大家曾经都是兄弟,没必要和黄军煌起矛盾,但是王振洲没说什么就挂电话了。10、证人郑某、陈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陈某丁、黄某丙先后到郑某家泡茶聊天到22时许,期间黄某丙有接了三四个电话。11、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路段,民警在新街转盘往洪新路方向至洪濑中市场路口路段上发现八根长短不一的木棍和两根钢管,在新街转盘雅柏时装店门口路段发现一些血迹。12、视频监控及截图,辨认截图笔录,证实案发时间、地点、双方斗殴的具体情况,以及斗殴双方对参与者进行辨认的情况。13、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本案受伤人员的伤情及人体损伤程度。14、同案人王振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因处理戴某与黄军煌的“时时彩”赌资问题与黄军煌等人产生纠纷,2014年10月21日20时许,黄军煌打电话让他过去协商处理戴某一事。他要求黄军煌到他的住处,黄军煌等人答应了。因他知道黄军煌事先已召集了人手,他便跟黄奕财(外号阿富)、黄哲滨等人说黄军煌要过来找他,几分钟后,黄军煌打电话称到洪濑新街转盘了,他边接电话边走路,刚挂电话就看到十来米左右的三辆车下来十几个人,都拿着盾牌和砍刀,也有几个戴面具的,黄军煌叫了一声“冲啊”,十几个人向他们冲过来,当时他这方的一群人拿着钢管、木棍,黄军煌等人直接向他们砍过来,他用钢管去挡对方,挡了几下,他后退摔倒并被对方的人砍伤了,黄奕财在他身边拿木棍扫开对方,然后将他抱起来,黄哲滨也在现场,他身体多处被砍伤,后他被送到医院。陈某甲、黄奕财也有受伤。他这方参与打架的有黄奕财、李或、曾海峰、黄哲滨、陈某甲、蔡灿鹏,其他人他不清楚,对方参与的有黄军煌、黄正义、黄连辉、陈冬冬、黄天荣、黄德财等人,并对监控视频中的部分参与人进行指认。王振洲对对方除黄正义之外的人表示谅解。15、同案人黄奕财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1日19时许,王振洲打电话称其跟黄军煌有纠纷叫他过去帮忙,他到时,王振洲家已聚集了很多人,他听到王振洲在电话中跟人争吵,挂掉电话后对他们说对方人来了,叫他们下去跟对方打架,他们跟着王振洲一起下楼,王振洲叫他们每人拿一根准备好放在墙角边的锄头柄,他们每人拿了一根就跟着王振洲走到马路的一边,这时他看到马路那边也聚集了十几个拿着砍刀和盾牌的人,他们走过去后,对方就开始冲过来打他们,他们也拿着锄头柄还击,在打斗的过程中,王振洲被对方的人砍倒在地上,他过去朝对方的人一直乱挥舞着锄头柄帮王振洲解围,对方有个人从他后面朝他背部砍了一刀,后对方的人开着停在路边的三部遮挡着车牌的小车跑掉了。他看到对方的黄连辉、黄德财、黄正义、黄军煌四人一直拿砍刀朝王振洲身上乱砍,其他的人他不认识。他们这方他只认识王振洲和黄哲滨、蔡灿鹏,其他人他不认识。黄哲滨是他叫来帮忙的,但黄哲滨只有到现场,并没有动手,他还让谢某过来帮忙,但是谢某没参加。16、同案人黄哲滨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19时许,黄奕财打电话叫他帮忙打架,后他跟黄奕财一起到谢某家里,在谢某家,黄奕财说王振洲和黄军煌因经济问题闹纠纷要打架,叫谢某帮王振洲这边打,谢某拒绝了。后他俩到王振洲家,王振洲家陆续聚集了一些人,后王振洲和黄奕财带着二、三十个人拿锄头柄、水管往新街圆盘方向走,他也跟着,刚走没多远,对面冲出一群人,手持砍刀和盾牌冲向他们,黄奕财等人赶紧拿锄头柄抵挡,打了约十几秒就停下了,拿砍刀的人上车走了,他看到王振洲半躺在地上,身上受伤,他去借车送王振洲、黄奕财、陈某甲三人到医院,后他打电话给王振洲的儿子王某。对方围着王振洲砍的人有黄军煌、黄连辉、阿正。他们这方有蔡灿鹏,其他人他不认识。他本人是空手去的,没有动手。17、同案人曾海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让他、阿东到洪濑新街转盘,到后知道是要帮王振洲一方与黄军煌一方打架,后他、阿东拿着木棍跟王振洲等二十几个人到新街转盘与黄军煌一方的十来个人打了架,王振洲被打受伤。18、同案人李或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王欢称与人有结怨叫他帮忙打架,后他们二十几个男子持木棍到圆盘附近,与对方十几个拿着盾牌、砍刀,戴着面具的人发生了打斗,打斗过程中,王欢被打倒在地,被对方几个人围着用刀砍,他要救王欢,有人拿刀向他砍来,他用木棍挡住,那些人准备离开,他看到王欢身上都是血,旁边外号叫“两百”的男子肩被砍伤了。对方有黄军煌、黄德财、黄天荣等人。19、同案人蔡灿鹏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当日18时12分许,王欢打电话给他问他在干什么,他说正在吃饭,王欢没说什么就挂了。他觉得奇怪,后骑车到王欢家,后他有跟王振洲等人到达现场,一开始他没有拿器械,看到王振洲被对方砍倒在地上时,他有从地上捡起木棍帮王振洲抵挡对方。对方他认识的有黄正义、黄军煌。20、同案人黄军煌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10月21日晚7点多,他和黄天荣到洪濑镇旧桥头散步时,黄正义打电话让其过去,他跟黄天荣到了黄正义经营的花店,到店里看到黄德财也在,旁边有几个不认识的讲普通话的年轻人,后黄连辉也到了店里,他问黄正义什么事情,黄正义称跟王欢有矛盾。他称跟王欢比较熟,过去找王欢商量一下,后黄正义让他们在场的人一起去找王欢,后双方在洪濑新街转盘附近发生了械斗,他当时有持刀冲向对方,并有踢打王欢。21、同案人黄德财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因为黄正义与王振洲的经济纠纷,黄正义叫他一起过去跟王振洲打架,他有持刀和盾牌,王振洲倒地后,他有用刀砍了王振洲的腿部,当时黄军煌将王振洲打倒在地,黄正义和其他几个人用刀往王振洲身上砍,黄连辉也有跟对方的一个男子互打。22、同案人黄连辉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因为黄正义与王振洲的经济纠纷,黄正义叫他们一起去帮忙打架,他当时有持刀。他看到黄正义和几个不认识的人拿刀往王欢身上砍。23、同案人黄天荣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他跟黄军煌在散步时,黄军煌接到黄正义的电话让其去花店,黄军煌叫他一起过去,到花店才知道黄正义是要跟王欢打架叫他去帮忙打对方,后他们持械与王欢一方发生了打斗。当时他拿着盾牌和刀站在黄正义、黄德财、黄军煌后面,看到王欢被打倒在地,黄正义、黄德财还有两个他不认识的人拿刀往王欢身上砍。2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证人戴某辨认出黄某甲,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证人黄某甲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同案人王振洲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正义即“阿静”,黄德财即“黄印财”、“阿财”,辨认出黄连辉、陈冬冬及黄天荣;同案人黄奕财辨认出黄军煌、黄连辉、王振洲,辨认出黄德财即“阿财”,黄正义即“阿静”;同案人黄哲滨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德财即“啊才”,黄正义即“阿正”,辨认出黄连辉;曾海峰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军煌即“阿某”,黄连辉即“连辉”,黄天荣即“肥天荣”,黄正义即“阿进”;同案人李或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天荣即“天龙”,陈某甲即“二百”;同案人蔡灿鹏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奕财即“啊富”,黄正义即“啊敬”,黄军煌即“阿某”,辨认出黄哲滨;被告人黄正义辨认出黄连辉、黄天荣、黄军煌;同案人黄军煌辨认出黄正义、黄德财、黄连辉,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德财辨认出王振洲即王欢、黄正义即“阿静”;同案人黄连辉辨认出黄军煌即“阿某”,黄德财即“阿财”,黄天荣即“天荣”,黄奕财即“阿富”,王振洲即“王欢”,黄正义即“阿静”;黄天荣辨认出黄正义即“阿静”,王振洲即“王欢”,黄军煌即“阿某”,辨认出黄德财、黄连辉。25、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正义的出生日期、户籍地、犯罪前科情况,以及涉案人员的基本身份情况。26、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归案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1日6时许,南安市公安局洪濑派出所接耳目举报在被告人黄正义位于北桥巷北桥花艺坊家中后面的一栋三层楼民房的三楼阳台上抓获被告人黄正义;2015年1月14日18时许,贵阳车站派出所民警在贵阳火车站候车大厅查获被告人陈某甲;同案人的归案情况。27、被告人黄正义的供述,证实因与王振洲存在纠纷,2014年10月21日18时许,他侄子黄军煌到他家中泡茶,之后黄连辉、黄天荣、“小林”、“阿木”、“肥猪”、“眼镜”、“瘦猴子”等人也来到他家,19时许,他与王振洲在电话中发生争吵,黄军煌得知他与王振洲的纠纷后,黄军煌说要去找王振洲商量一下,他同意了。20时许,他和黄军煌、黄连辉、黄天荣以及“小林”等人就准备一起去找王振洲商量,他们开了三辆车行驶至洪南街时,他朋友“阿福”刚好从王振洲那边过来,“阿福”和他们说王振洲纠集了很多人在来他家的路上,手里还拿着工具,之后“阿福”把他车上的刀具等搬到他们的三辆车上给他们防身用,然后“阿福”就离开了,后他们这方拿了砍刀、盾牌等与王振洲一方发生了斗殴,他们拿刀围着王振洲砍,砍了几下,他就叫停手,后他们这一方的人就开车离开了现场。对方约二三十个人,持棍,除了王振洲,他还认识一个叫“阿富”的,其他的他不认识。28、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21日下午,他与李或在南安市洪濑镇新街转盘附近逛街时,李或接了个电话,接完电话告诉他王欢要与“阿某”打架,约他一起过去王欢家看看。当晚约7点半,他和李或就到王欢家里,当时王欢家里有十几个男青年,王欢不在家里,听在场的那些人在聊天说“阿某”与王欢吵架,准备约在王欢家楼下的转盘打架,后王欢回到家里,他看到王欢拿着电话与对方在吵架,又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对他说“阿某”等人已经在楼下,让他们都下去看看。走到一楼时,很多人都在墙角下拿工具,他也跟着拿了一根钢管,他看见曾海峰拿着一根木棍,他们一群人跟着王欢向转盘方向走过去,只见王欢挂了电话,不远处路边的三四辆车上下来十几个人,拿着盾牌、砍刀,也有带着面具的,那些人直接向他们冲过来,他转头向后跑,有两、三个男子向他冲过来,拿刀向他砍来,他也用钢管去与对方对打,他打不过就转身跑,但被对方追来的人用刀砍了几下,他就躲了起来,“阿某”他们走后,他看见王欢躺在地板上,受伤严重,他就和李或等人将王欢送到了医院。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黄正义的辩称本案因王振洲向其借钱他不借引发。经查,证人戴某、黄某甲、谢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振洲的供述,均可证实本案是因王振洲为戴某处理赌资纠纷引发矛盾,被告人黄正义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正义、陈某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黄正义系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系积极参加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正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正义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能如实供述其基本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正义、陈某甲相互表示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正义与同案人王振洲双方各自聚集多人并发生械斗,扰乱社会秩序,双方行为均存在重大社会危害性,各自的过错不可作为对对方从轻处罚的理由,被告人黄正义的辩护人提出王振洲存在重大过错,建议对被告人黄正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综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正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会霞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太洲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