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民速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速字第00089号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锦城工业园招商楼1-1栋。法定代表人张定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德成,系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冯龙。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40元,共计65元,由原告武汉市锦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叶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