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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吕×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102号原告吕×,女,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乔×,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昝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