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7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吕×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乔×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7102号原告吕×,女,1962年4月4日出生。被告乔×,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诉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吕×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昝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