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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与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665号原告: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二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培见,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龚荣乐。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温州园文渡项目区。法定代表人:郭洪瑞。本院在受理原告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正瑞泰革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温州宇田树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范定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