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2016-215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台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421执215号发生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事由:依据原告康华诉被告淮南市明泰置业有限公司、刘庆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2016)皖0421民初29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关于刘庆宝在凤台县建设银行账户的存款129342.00元,请暂停支付十二个月(从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逾期或撤销冻结后,方可支付。批准人:葛峰承办人:胡晓涛填发人:胡晓涛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丁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