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上海雷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称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00878号起诉人上海雷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558号9幢1313室。2016年1月2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上海雷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递交的诉洪程霞、洪文福清算责任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被起诉人归还货款725630.57元及利息等。起诉人诉称2014年7月29日与杭州马建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货合同,起诉人依合同支付了货款但未收到货物,现杭州马建物资有限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两被起诉人作为股东及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归还货款的责任。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起诉人所提供的订货合同中有“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的约定,但未能提供本条规定中要求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连接点,故合同中对该管辖约定的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对上海雷启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俞翰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