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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2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蔡桂娟与居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桂娟,居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2执211号申请人蔡桂娟。被执行人居琴。委托代理人暨被执行人陆银南。蔡桂娟与陆银南、居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相关财产进行查询,现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十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泰靖生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林立峰审判员  邹江川审判员  孙 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 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