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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高唐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唐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分公司,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1122号原告高唐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杜纪江,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宗璋,高唐圣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负责人李方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士勇,男,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分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第三人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韩勇,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唐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分公司、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唐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分公司、第三人高唐县科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唐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8元减半收取549元,由原告高唐县安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梦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