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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5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杜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5民初130号原告杜某。被告马某,现于沧州市第六监狱服刑。本院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杜某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负担。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