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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诉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张明照,陈煌盈,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282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住所地:石狮市。负责人戴立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楚楚,女,1984年5月31日出生,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傅文雄,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系该行员工。被告张明照,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煌盈,女,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狮市。法定代表人张明照,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诉被告张明照、被告陈煌盈、被告石狮市康乐岛服饰织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规定,原告应预交案件受理费18014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立案后七日内交清。原告既未在指定期限内缴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小红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娜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