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浒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原告赖带金保诉被告车俊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XX,车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浒民初字第185号原告赖XX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车XX原告赖XX诉被告车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XX及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XX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3年12月22日到金溪县民政局领证结婚,于2004年6月14日生育儿子车XX。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原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且原被告俩人性格不合,被告经常玩电脑打游戏,只要有空就打开电脑自己玩游戏,对原告也不管不问,原告叫其不要玩游戏陪原告出去走走逛逛街,走走亲戚,可是被告就是不理,还强词夺理,以致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渐渐淡薄。再加上被告非常小气,因原告与老乡联系了几次,被告就怀疑原告,被告就借此事与原告大吵大闹还动手打原告。综上,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正常沟通与交流,再加上被告的无端猜疑使原告一直生活在痛苦之中。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车XX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车XX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赖XX与被告车XX于2003年12月22日在金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6月生育儿子车XX。车XX现随被告父母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赖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划分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原、被告结婚至今已逾12年,且婚后育有一子,有相当的感情基础,也是原被告维系、加强夫妻感情的纽带。夫妻在共同生活中难免发生争吵,只要双方本着对家庭、子女负责的态度,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发生争议后,双方做到互谅互让,各自改正缺点,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和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车俊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XX与被告车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XX承担。如不服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 瑶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伦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