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剑诉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190号原告:李剑,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委托代理人:王凌,四川翠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戚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琪,四川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艳,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原告李剑诉被告四川艾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李剑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李剑自愿承担。审判员 龚莉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莉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