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建增与黄春容、胡宗机、陈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增,黄春容,胡宗机,陈尊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171号原告刘建增,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黄春容,女,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胡宗机,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尊斌,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增诉被告黄春容、胡宗机、陈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增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通过自行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由原告刘建增负担。审判员 余宜湘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洪聪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