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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雷依蓓与王爱民、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依蓓,王爱民,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雷依蓓,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爱民,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34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爱民、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爱民、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爱民、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爱民、河南永利壁纸有限公司、巩义市安泰耐火材料厂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百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化冰审判员  李敬宾审判员  李喜昌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 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