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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刑更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代锋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69号罪犯代锋利,男,1982年12月8日生,汉族。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8日作出(2002)淮刑初字第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锋利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12月15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罪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7年7月5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09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2012年3月9日经本院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代锋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代锋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代锋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代锋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马 荟gg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