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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366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王生子与李江培、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江培,王生子,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培,中铁十五局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柳矿生,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子,农民。委托代理人:梁豪,河南仕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宋城路西段*号。法定代表人:杨开生。上诉人李江培为与被上诉人王生子、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江培及其委托代理人柳矿生、被上诉人王生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开封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二审新证据看,原审程序存在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并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况,为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2014)孟民二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爱国审 判 员 索如意代审判员 赵淑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祁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