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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四川海旺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海旺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351号原告四川海旺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鹏,男,生于1968年7月7日,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原告四川海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仁寿县金鹅纺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海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海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四川海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珏 来自